被告莫先生隐瞒名下财产和其他社会救助,违反约定用途将其所筹集的款项挪作他用,构成违约,被判全额返还筹款15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同时法院要求“水滴筹”平台后期应准确将善款返还赠与人。北京朝阳区法院介绍,这是全国首例网络大病筹款纠纷。(11月6日中国之声)
根据《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慈善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如果平台没有尽到审核责任,发布了虚假众筹项目,就须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否则,有可能承担相关连带或次要责任。
对照上述规定,“水滴筹”等作为第三方网络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和众筹平台,理应为这个众筹项目承担审核责任,确保众筹者信息真实可靠。问题是,男子隐瞒名下财产和其他社会救助,是一种典型的骗捐行为,但仍然取得筹款,表明“水滴筹”平台未尽到审核和监督义务,理应受到相应处罚。
必须承认,网络众筹平台,是民间公益和慈善事业的一种有益探索和补充,作为一种新生事物,需要政府以包容的心态给予它一定的发展空间,同时从立法、行政等多个角度,加强对网络众筹平台的规范,使之趋利避害,真正为民行善。
可见,男子骗捐被判返筹款,迈出规范网络募捐第一步。网络众筹相关的立法,可以更加规范和完备。同时,对网络众筹的主体资格,设定必要的门槛,给予合乎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事业单位,必要的网络众筹主体地位,对参与网络众筹的行为,进行一个准确的定位和定性。再者,不管是网络众筹主体,还是受助对象,均要公开善款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只有网络众筹安全可靠,真正让受助对象获益,才能广泛传播公益慈善理念,营造人人关爱、人人互助的良好社会风尚,使慈善网络众筹成为大众的普遍情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