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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扩容须平衡各方利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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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8月1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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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扩容须平衡各方利益诉求

□ 张智全
 

近日,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表态“颈椎病或将列入法定职业病范畴”的消息引发热议。接受媒体采访的业内专家分析称,颈椎病、肩周炎等疾病只是被列为劳动者个人应当预防的疾病,而不是“法定职业病”。即使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保障能力不断提高,这些疾病有可能被列入职业病相关目录,在操作上也依然存在不少客观障碍。(8月12日《法制日报》)

对于劳动者而言,职业病扩容显然是多多益善的利好,但对于用工的企业来说,此举意味着将要增加更多的用工成本,难免会对此有抵触。

事实上,企业之所以反对职业疾病扩容,缘于对职业病所产生用工成本分摊不尽合理。企业忠实执行关于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就意味着企业为此尽到了法定义务,是在为国家职业病扩容政策作了贡献。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法治原则,企业应该享有减免用工成本的权利,也即是企业不能独自承担职业病扩容政策所带来的全部用工成本。否则,就有悖权利义务对等的公平原则,并由此产生“国家扩容职业病而由企业埋单”的不良后果。

因此,要确保职业病扩容这项善政能够稳妥启动,在国家、企业和个体之间均衡分摊职业病扩容产生的用工成本,也就成了躲不过、绕不开的门槛。须知,职业病扩容,不仅关乎劳动者权益的维护,而且关乎社会和国家利益,企业需要承担社会责任,国家更应承担相应责任。政府不能只顾出台职业病扩容的政策,而把由此产生的用工成本包袱全部甩给企业。

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显而易见,职业病扩容这一善政的稳步实施,首先有赖于对相关利益主体利益诉求的平衡兼顾。对此,政府不妨通过加大职业病工伤保险基金补贴力度和调整税收等手段,将职业病产生的用工成本分摊给全社会,使企业、国家和劳动者之间的负担份额趋于平衡合理,从而为这项善政的落地奠定必要基础。否则,职业病扩容就只能是“看上去很美”,难有实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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