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给予衡水第一中学的司法建议书,受到了网友们的广泛关注,其中不乏批评与质疑的声音。这封司法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建议衡水一中在今年的招生过程中,不要录取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如果已经录取的,要进行排查确认,然后进行劝退工作。言外之意,即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7月9日《澎湃新闻》)
父母当“老赖”,子女不能读高收费学校,牺牲一部分受教育权。在一些人看来,这俨然是另一种形式是连坐和株连,是让无辜的子女替代“老赖”父母受过,这也是引起争议的原因所在。但从法律和治理“老赖”的合理性、公平性角度说,限制“老赖”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有法律依据,也符合情理,是合法合理的做法。
从法律角度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行为。如果把子女读书支出当成一种家庭消费的话,送子女去高收费学校尤其是高收费的私立学校读书,实质上就是一种高消费行为,理所应当被限制。
从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角度说,限制“老赖”子女读高收费学校,并不等于剥夺了他们的受教育权。因为除了高收费学校之外,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属于平价收费学校,就读中职学校国家还发放补贴,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更是免除了学杂费。而且,按照常理,“老赖”既然还不起债务,那么也就承担不起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的高额学费,只能读得起那些收费较低的公办学校。
再者,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也是孩子的终身老师,父母的一言一行都在潜移默化之中影响着子女的成长。限制“老赖”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让父母的“老赖”行为与子女读书挂钩,这就倒逼父母必须时刻为子女做好诚信的示范和表率作用,用言传身教的方式教育子女要当一个诚信的人,而不是当失信的“老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