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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追溯”虽好 “重建轻管”需防

□张西流
 

商务部办公厅日前印发《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建设指南(试行)》。该指南是在总结前期肉菜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示范经验的基础上,对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实质性推进。重要产品包括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稀土产品等种类。(7月4日《经济参考报》)

食品溯源体系,通俗地讲就是给食品实行实名制。顾客买到食品之后,只需扫描二维码,就能在手机客户端查询到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相关资料。 建立重要产品溯源平台,一方面,便于卖方加强自我约束,塑造自身品牌,培育固定客户群;另一方面,买方也减少了选购产品的时间和成本。同时,对于促进市场诚信经营,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提升产品品牌价值有积极的作用。然而,由于对企业自建的产品溯源平台缺乏监管,品牌的溯源码,被大肆盗用和售卖,消费者买的产品,是否出自原产地,很难保证。可见,一旦监管缺失,食品溯源体系,反而沦为问题产品的“护身符”。

换言之,由于“重建设、轻监管”,过去肉菜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出现了一些问题,可以说乱象丛生。以食品追溯平台为例,有媒体报道称,各地食品溯源体系标准不一,由企业自建的食品溯源平台缺乏监管,变相衍生出了借助溯源码鱼目混珠、以次充好的乱象。有的食品张冠李戴,乱贴追溯码;部分原产地品牌的溯源码,变成了企业的牟利工具;消费者能查到的溯源信息也是参差不齐。这显然背离了建设食品追溯平台、维护食品安全的初衷。 因此,推进重要产品追溯平台建设,须规避“重建设、轻监管”等弊端。目前,国内产品追溯系统的建立,尚处在蹒跚学步阶段。首先,政府部门应该选择一些条件比较成熟的企业进行试点,再逐步推广到更多的企业。同时,还要建立专门的产品可追溯系统治理部门,进行协调与监管,不能任由企业自追溯或乱追溯。特别是,针对产品追溯乱象,应进行专项整治;对于涉及追溯造假、售假企业,应实行“零容忍”,首犯重罚,再犯责令永久退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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