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做六天,每天12小时,入职1年后2100元的底薪,综合工资最低5079元、最高7029元,这是最保守的核算,如果你愿意加班,可以月休2天,那就会多出459~531元的周末加班费。”近日,蓝思科技公司的招工信息出现在各大招聘网站上,这种“算账式”的版本尤为吸引人。(9月7日《北京青年报》)
撇开工资的高与低,这样的“加班赚钱”逻辑显然与法律精神相悖。《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劳动法》第41条明确规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事实上,劳动法的规定虽然很明确,但如果员工为了多挣钱自愿加班,而并非企业强制,仲裁是无法受理的,这也是企业劳动用工方面所存在的漏洞。但无论从情理还是法理角度而言,过度加班都不应提倡;而“加班赚钱”招聘启事更不应出现在大庭广众之下。作为企业,理应遵从依法用工的原则,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前提,而不是以走“加班致富之路”来“忽悠”广大员工。
时下,加班工作似乎成了某些企业的常态,笔者以为,破除这种现象,一则需要法律严而有力地执行,如要求企业确保员工休息时间,包括强迫员工休假,相关部门也应在监管方面跟上;二则用人单位需要加以自律,遵法用工,切莫肆意延长工作时间或肆意增加任务量;再者,劳动者对一些不法用工行为,也应当据理力争,依法说“不”。
因此,“加班赚钱”招聘启事不能仅当新闻看,相关部门应把它当做一封举报信,对这样的招聘行为或过问或叫停,不能任由“加班赚钱”逻辑戕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