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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不能止于“弃婴死亡了”
“沉塘教子”是以暴力掩盖温暖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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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7月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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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不能止于“弃婴死亡了”

▋郭元鹏
 

面对刚刚出生的亲生儿子,未婚妈妈马某婷非但没有尽到母亲该有的责任,反而不顾孩子安危,伙同男友将孩子弃置在垃圾桶旁边,结果导致孩子被活活冻死。6月30日,马某婷及其男友杨某富因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分别被广州市南沙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7月2日 《广州日报》)

弃婴死亡了,弃婴的生母和生母的男友被判处徒刑,且是按照故意杀人罪判处的,这成为广州一条很轰动的新闻。其实,“弃婴死亡生母获刑”原本不该成为新闻。之所以成为新闻,是因为这样的执法很稀罕。

按照法律规定,遗弃婴儿本身就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的。而导致了婴儿的死亡,更符合法律追责的范围。但是在社会上遗弃婴儿,遗弃婴儿死亡之后,遗弃者被法律追责的情况很少。

我们从广州市的这起“弃婴死亡生母获刑”事件中,感受到的是法律的严厉,是执法的较真。可是,这不该只是一起此类事件的处理结果,而应该成为执法的标准配置。从这个角度来看,“弃婴死亡按故意杀人论处”应成为执法标杆,而不能只是此类事件处理结果的“形单影只”。

我们更需要思考的是,假如弃婴没有死亡,还能不能从法律的角度去严肃处理?实际上是,只要婴儿没有死亡的,很难有人去较真。即使婴儿死亡了,也不是所有弃婴父母都能被追责。这无疑为弃婴现象的发生起到了助纣为虐的作用。

“弃婴死亡生母获刑”为社会敲响了警钟,但是法律追责不能止于“婴儿死亡了”,没有死亡也会去追责,才是法律该有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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