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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赏”应设“后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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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3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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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赏”应设“后悔期”

▋朱忠保
 

利用淘宝公司权益中心系统漏洞,21岁的淘宝店主胡某在半年时间内将1300余万元支付宝“退款”占为己有,并大肆挥霍。3月15日上午,胡某涉嫌盗窃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称,1300余万元的犯罪所得,大多数被胡某挥霍。胡某当庭供述称,购买Q币、英雄联盟点券、Y币一共花费800万元左右。其中,Y币使用在YY视频直播节目里,用来给主播送花、送礼物,总值有400万元左右。(3月17日《检察日报》)

近来,不断有媒体报道,有未成年孩子利用父母的手机偷偷地将父母的钱或购买游戏币,或打赏主播,少则二三万元,多则七八万元甚至十多万元。

打赏网络主播的是未成年人,虽然打赏是他的本意,属于“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但是由于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孩子使用的是父母的银行卡,就意味着这笔资金不是他本人的,孩子没有权利支配这笔财富。将银行卡里的资金划拨给网络主播,不是银行卡财富所有人的本意。对于动用了父母财富的孩子来说,这就属于“偷盗行为”。既然不是财富所有者的本意,就有追回的权利。法律规定,未经父母许可的大额消费属于“效力待定”。作为监护人,父母可以认定孩子的打赏行为无效,从而可以追加相关款项。对于打赏行为,有的打赏是受到了挑逗和引诱,在失去理智情况下的冲动行为,等到心情平复之后就后悔了。

因此,有专家建议,当下银行转账给他人24小时才到账,有效地防止了电信诈骗,因此给主播打赏也应该设置类似的缓冲机制,让打赏有“后悔期”,能让家长及时发现,并在“后悔期”内讨回孩子的无效打赏,从而减少一些因为冲动之下的打赏造成的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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