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冲绿灯”亮起依法行政信号
“6元募捐款”官司 法院判决为捐款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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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元募捐款”官司 法院判决为捐款正名

□ 钱夙伟
 

认为公司每个月都擅自从工资款中扣除1元募捐款,北京徐先生在离职后将原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返还6元募捐款。记者获悉,由于被告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扣款行为经过徐先生本人同意,通州法院日前判决需返还6元。(9月5日《北京晨报》)

为了6元募捐款,徐先生打起官司,并最终赢得胜诉。6元钱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因此投入的成本,当然不知多少。显然,徐先生的目的,是为捐款正名。

公司解释称,每月1元费用系单位工会组织员工进行募捐活动,全体员工每月都捐款1元,之后由工会捐赠给红十字会用于公益事业。但徐先生认为,公司擅自扣款属违法行为。而公司最终也未能证明每月扣除1元募捐款系经徐先生本人许可。换言之,这1元就不是自愿的捐款,而是“被捐款”。

如今“被捐款”并不新鲜,各地都有,各种名目之下,一年少则一二次,多则三五次,而且不少地方还专门下发红头文件,而所谓的“自愿原则”,谁都知道不过是自欺欺人,比如不少的“被捐款”,明文要求“按照级别不同划分捐款数额”,对公然的摊派也几乎已经不加掩饰。

当然,除了为当地所谓“民心工程”其实是政绩工程的“有钱出钱有力出力”,“被捐款”大多是以公益慈善的名义,但即使慈善捐款,也应出于爱心,而爱心总是自发的、主动的、自愿的,这样的捐款也才能体现出慈善之心,不经本人同意而统一捐款之下的“被捐款”,本来就有悖“善款”之本义。

法官提示,捐款系个人自愿行为,用人单位在组织劳动者进行募捐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劳动者个人意愿,并明确捐款用途和目的,不宜采取在工资中统一进行划扣的方式开展募捐。如必须采取此种方式也应当在获得劳动者明确许可后进行募捐款项划扣。显然,法院对“6元募捐款”官司的判决,既为捐款正名,也是对“被捐款”的喝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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