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刘珺 记者 王玮伟) 市面上的“长城牌”汽车液压油并不少见,不过,有些不法商人却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灌装到该名牌的油桶里,以混淆大众视线。
8月26日,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获悉,日前,长丰法院审理了该院第一起知识权产案例。
经审理查明,2014年起,被告安徽都润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公司)与安徽鸿路钢机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路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公司向鸿路公司提供“长城牌”46号抗磨液压油。
实际上,被告公司并不是“长城”牌液压油的经销商,也没有采购过该品牌液压油。被告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自己生产的液压油灌装到假冒的“长城”牌液压油的包装桶里,以2250元每桶的价格销售给鸿路公司,至案发时共销售了84桶,销售金额达18.9万元。
长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其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当与被告单位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判决被告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