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正言 记者 王玮伟) 为了窃取国家电力资源,两公司法人代表祝某、孟某某找到电力公司电工王某,让其私自接通电路,并将一废弃户名电表接到电力公司,采用少抄报指数的方式盗窃电力资源,价值10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祝某提起上诉。8月26日,该案二审在合肥市中院公开审理。
祝某是合肥市西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孟某某是合肥市丰长蔬菜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两人为了窃取国家电力资源,都找到了合肥庐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电工王某“帮忙”。
案发时,王某负责包河区大圩镇磨滩村片区的电表抄报。经依法查明, 2011年6月,祝某在磨滩村租赁土地,开设了合肥西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西源公司”),根据当时电力部门的规定,西源公司因为没有房产证、宅基地证等证件,无法在电力部门开户用电,祝某为了通电投入生产,找王某帮忙,后王某私自为西源公司接通电力线路并将一废弃的户名为“颜某某”的电表接到西源公司,采用少抄报指数的方式盗窃电力资源。
被告人孟某某等人投资的合肥丰长蔬菜专业合作社(下称“丰长合作社”)从祝某处租赁了土地,也因为没有房产证无法在供电部门办理入户。2013年3月10日,孟某某找到王某、祝某商定,让孟某某的丰长合作社从西源公司接通供电线路,与西源公司共用“颜某某”电表进行窃电。
没多久,他们偷电的行为便被发现。经查,2011年6月到2013年8月9日,王某、祝某盗窃电量价值10万余元。
本案并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