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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患癌被开除” 撤销开除不是善后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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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8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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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患癌被开除” 撤销开除不是善后终点

□张贵峰
 

针对“大学女教师患癌被开除”事件,兰州交大博文学院8月22日下发文件,恢复刘伶利的劳动关系,撤销此前开除刘伶利的决定。此外,对于该学院人事处处长江雪芸,做出停职检查的处理。对于刘伶利的工资和丧葬抚恤补偿,博文学院列出了2项补偿金,合计72000元。(8月22日新华网)

从此前的“开除患癌女教师”,到现在的“恢复劳动关系,撤销开除决定”,这一情节逆转,当然不失为一个进步,但面对如此“姗姗来迟”的进步,我们显然又没有太多理由从中感受到多少欣慰。因为,“恢复劳动关系”等实际上是此前当地两级法院早就明确做出的判决要求,更是博文学院早就应依法履行的义务;而对于今年8月已去世的刘伶利来说,这些迟来的进步,实际上也已无实质意义,主要不过是一种聊胜于无的事后告慰而已。

站在事件全面完整善后角度,仅止于“恢复劳动关系”等,事实上也远不是该事件善后的终点和全部。比如,刘伶利家属强调,“还没有人给我们道歉”;而除了工资和丧葬抚恤,此前“因医保未报销造成的医药费损失”的赔偿问题,也仍需进一步解决。

更重要的是,面对上述“大学女教师患癌被开除”事件,除了就事论事的分析,进一步站在更宏观的“患病职工权益保障”制度层面审视反思,又应该充分意识到,这一事件之所以会发生,除了用人单位的冷血刻薄,实际上也与目前相关“患病职工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的不够健全完善相关。面对身患难以短期治愈重病的职工,除了用人单位根据相关法规给予“规定医疗期”,政府部门是否也应施以援手,给予必要的援助,如在医保缴费上给予一定补贴优惠,都没有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毕竟,用人单位并非福利院,面对长期患病职工,事实上是很难长期负担相应成本的。

“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在日前召开的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而不断在制度上健全完善患病职工的医疗保障,显然正是“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的重要环节,也是避免“大学女教师患癌被开除”事件重演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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