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预司法可能令领导干部的“官帽”不保。3月30日,中办、国办正式下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从记录、通报、追责三个环节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进行约束。规定提出,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可以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责。(3月31日《新京报》)
首先必须承认,从记录、通报、追责三个环节,约束和惩戒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行为,轻则“摘官帽”,重则“蹲监狱”,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对领导干部具有一定的震慑作用。然而,必须正视的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源于司法过度行政化,影响了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因此,针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追责当事人,仅是第一步。
针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既要追责,更要司法去行政化。事实上,目前正在各地实施的司法改革,正是以去行政化作为重点。应通过司法机关人事管理改革和健全权力运行机制等措施,对司法机关实行纵向管理,人、财、物与地方脱钩,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办案权。特别是,对司法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确保司法人员主要集中在办案一线,高素质人才能够充实到办案一线,不断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