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条例,为金融改革铺路
微声音
“国学经典入教材” 是寻根不是复古
“干预司法”要追责更要去行政化
“痛经假” 且试且珍惜
非常道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4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干预司法”要追责更要去行政化

□张西流
法不容权 王恒/漫画
 

干预司法可能令领导干部的“官帽”不保。3月30日,中办、国办正式下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从记录、通报、追责三个环节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进行约束。规定提出,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可以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责。(3月31日《新京报》)

首先必须承认,从记录、通报、追责三个环节,约束和惩戒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行为,轻则“摘官帽”,重则“蹲监狱”,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对领导干部具有一定的震慑作用。然而,必须正视的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源于司法过度行政化,影响了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因此,针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追责当事人,仅是第一步。

针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既要追责,更要司法去行政化。事实上,目前正在各地实施的司法改革,正是以去行政化作为重点。应通过司法机关人事管理改革和健全权力运行机制等措施,对司法机关实行纵向管理,人、财、物与地方脱钩,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办案权。特别是,对司法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确保司法人员主要集中在办案一线,高素质人才能够充实到办案一线,不断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

 
3上一篇  下一篇4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599号 皖ICP备10200519号-2
所有内容为安徽市场星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Copyright® 2007-2021 安徽市场星报社网络部 All Rights Reserved(最佳分辨率1024×768)
广告垂询电话:0551-62815807 新闻热线:0551-62620110 网络部:0551-62636377 发行部电话:0551-6281311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