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用人单位常常提高女生录用标准,‘宁用武大郎,不选穆桂英’仍是一些单位招人用人的潜规则。”3月8日上午,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15位委员围绕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作大会发言。全国妇联副主席孟晓驷在发言中建议增加就业性别歧视案由,以促进就业性别平等。(3月9日《南方都市报》)
据全国妇联、国家统计局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56.7%的女大学生在求职中感到“女生机会更少”;城镇在业女性曾“因性别而不被录用或不提拔”的比例是同类男性的4.3倍。性别歧视的严重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一些用人单位目无法纪,在招聘和用人过程中,故意给女性设限,这显然不对,理当受到谴责,甚至应给予法律处罚。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由于女性的身体特殊,承受的工作强度远不及男性;同时女性需要休产假,在孕期、哺乳期、经期也都要给予一定的照顾,这对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用人单位来说,无疑是极不情愿的。因为多接收一名女性,就意味着要多承担一份社会责任,减少一定的收益。而国家又没有哪一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女性比例必须要达到一定的标准,达标的有奖,不达标的受罚,谁愿意做对自己不利的事情呢?
因此,我们认为,国家一方面要完善法律,促进女性平等就业,免受歧视;另一方面也要正视在许多岗位上“穆桂英”不如“武大郎”的客观事实,出台奖励措施,引导和激励用人单位多多使用女性劳动者。当用人单位使用女性能获得税收上的优惠,或者是国家专项补贴,而不使用女性或使用女性在人数上不达标的单位需要额外承担一定的税收时,歧视女性的现象肯定会大大得到改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