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小组讨论会间隙,全国政协委员、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徐德明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不动产登记的信息是否会向社会公开将尊重公众意愿,不愿意公开就不公开。(3月9日《新京报》)
不动产登记信息是否公开,将尊重公众意愿——假如单从权利角度讲,徐副部长的这番表态无懈可击。这就譬如你对你家的存折上存款数目讳莫如深一样,其他公民包括官员们拥有哪些、多少财产,也属于一种隐私,也不想让外人知道。不动产登记信息完全公开,无疑在侵犯民众的隐私权。
必须强调的是,不动产基础数据与信息的不健全,使房地产成为腐败官员洗钱和安置不法财产的重要渠道和保值形式,大量贪腐资产沉淀在房地产市场,除了产生“房叔”、“房姐”这样的腐败典型之外,还造成了一系列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在过去,一些“房叔”、“房姐”等贪腐行径的败露,多靠网友的“扒粪”与“网曝”,但这种反腐,如同“隔墙扔砖头——砸谁算谁”,注定会挂一漏万——“被砸着的”,哀叹命运不济,倒霉;没被砸着的,则在暗中偷笑,在侥幸心理中继续贪腐。
实际上,官员隐私权在涉及财产的方面应受到限制,原本就是法律界的共识,也是法治发达国家官员财产公示的一个法律基础。在很多国家,公示的财产并非限于公务员自己,还应包括公务员的配偶和子女,而不管其国籍如何。要想当公务员,就必须放弃财产隐私权;不想放弃财产隐私权,就别当公务员。这就是公务员个性的法定自我丧失,是公务员财产公示的合法性基础。
可见,从民主法制与社会进步的意义看,我国推行不动产登记,有一个群体是无权不公开的——不管他们是否愿意,这个群体就是公务员。只不过,财产公示不“破题”,官员的不动产信息必然会成为理所当然的“隐私”,这种隐私权何尝不是腐败的一把“保护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