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9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将该市的公共厕所分为市政公共厕所、社会公共厕所和协议公共厕所三大类。对于在公厕内乱涂乱画、吸烟、吐痰以及便器外便溺等行为,有关部门将处以100元罚款。(8月19日《羊城晚报》)
深圳市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规章严管文明陋习的动机和立意不错,但其有关措施的操作性及实施效果,却不能不让人生疑。公厕是个公共场合,却是事关公民隐私的特殊场合,公厕管理部门既不可能无视公民隐私在此安装摄像头,又不可能派更多公厕管理员或志愿者进行一对一的严密盯梢。靠什么“发现”违规、惩治不文明行为,同时让谁去执罚呢?理想的制度文本,到了现实中很可能是沦为白纸一张,除了加重厕所管理员的精神负担,还极易激化管理者与管理对象的冲突。
法律和制度严管并非万能,某些“文明病”还需“文明治”。不断加大公厕文明的建设力度,通过深入持久广泛的宣传蓄积正能量,推动全社会形成文明的如厕意识,甚至在幼儿园及小学教育中将此作为行为习惯培养,小步快进终将积成大步跨越。在法律资源、制度资源和文明资源尚未准备到位之时,即以“重罚”方式强势推进文明,结果只能南辕北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