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标识必须贴在前车窗右上角,没有驾驶证,有钱也不给租,小型货运车辆也将无法再上高架桥和立交桥,机动车则不再允许随意使用远光灯……昨日,合肥市人大审议了《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合肥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华作了关于条例修改情况的报告。
修改一: 环保标识
必须贴在前车窗右上角
为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规定,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应登记手续,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粘贴在前窗右上角。不按要求粘贴,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修改二:租赁汽车
没有驾驶证,有钱也不给租
为了让机动车租赁更加规范,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规定,从事机动车租赁业务的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前,应核对机动车租赁人的身份信息和驾驶资格,不得将机动车租赁给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
《条例》对车厢使用给予了明确规定:禁止驾驶在车厢设置有电子广告装置或者影响交通安全的广告设施,或者车后窗设置影响安全驾驶的标识、物品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以上规定的,将处以200元的罚款。”
修改三:禁止通行
小型货车不得上高架和立交桥
在目前实施的条例中规定,摩托车、非标准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特型机动车、重型和中型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重型和中型载货汽车、重型和中型全挂、半挂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变形拖拉机;悬挂试验车临时号牌的车辆等不得驶上高架道路和立交桥。
修改四:使用远光灯
只能在雨雾等恶劣天气下使用
机动车辆随意使用远光灯造成的交通事故屡见不鲜,对此,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增加了相关条款:夜间在有路灯照明的城市道路上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但遇有雨雾等恶劣气象条件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