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2013年7月1日起,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案将正式施行。修订案与原来相比,就老年人权益的保护有哪些新的突破,记者特邀法官对此进行解读。
子女单位必须配合精神慰藉
有着养老金及积蓄、房产,整天不愁吃不愁穿不愁住的,但76岁的高柳华老人心里却非常寂寞。尤其是在 2012年元月老伴去世之后,其更加迫切期待儿子、女儿等能“常回家看看”,可子女们两三个月也难得一见。
解读:“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其中明确表明,不仅子女具有“常回家看看”的义务,而且所在单位也必须协助。
老人有权自主选择监护
现年83岁的刘开莲老人有着两子两女,10多年来一直轮流在各家生活。由于各家的生活水平不一、孝心也各异 ,刘开莲老人很早就曾经提出过固定在小女儿家生活,由小女儿对自己进行监护,其余子女分摊一些费用。虽然小女儿同意,但其余子女却表示拒绝。
解读:修订后的《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表明,老人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主自愿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子女对与老人的决定无权干涉。
政府要鼓励扶持养老机构
现年为76岁的刘德英老人有两个儿子,两个儿子也曾多次要求老人前往一起生活,但由于人生地不熟等因素,使得老人一直不愿离开故土而选择独自生活。随着年龄的进一步增大、自理能力进一步减小,老人日益期待能在本地养老机构安度晚年,可本地养老机构偏少且收费较高,老人的期待只能是个梦想。
解读: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政府将通过加大自身投入,鼓励、扶持单位、组织、个人兴办养老机构,加强监督和管理等措施,让老年人更好地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无自理老人可获护理补贴
早年守寡的邱庚连老人,儿子虽然孝顺,但他忙着打工赚钱而收入不多,又要医治身患重病的孙子,她担心自己体弱多病且每况愈下,一旦不能动弹该怎么办?
解读: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在社会救助方面,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等多方面的救助和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