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怕“驰名” 就怕“忽悠”
何谓“卖淫嫖娼” 必须罪刑法定
唯有“饿死”,最难接受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6月2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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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卖淫嫖娼” 必须罪刑法定

盛 翔
 

一则有关“提供手淫服务非卖淫”的新闻报道在网络上引发热议。广东高院回应称,提供手淫服务(“打飞机”)的行为,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此类行为不认定为犯罪。多年来,对于“提供手淫服务”是否应该论罪,各地不同法院的认定和判决不一。(6月27日新华网)

“波推”“打飞机”等色情服务是否属于“卖淫嫖娼”?对此,在法院判决上,有的法院判了容留卖淫罪,但是有的法院却不认定其为犯罪行为。当矛盾出现的时候,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罪刑法定。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换言之,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因此,广东高院关于“提供手淫服务非卖淫”的回应,是非常值得尊敬的。任何司法的细节都应该经得起质疑和推敲,而不能任由司法机关随意解释。非直接发生性关系的情色服务,可否算作“卖淫嫖娼”,确实不能“想当然”。不过,因为各地对何谓“卖淫嫖娼”的理解和处理不统一,必将影响到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立法机关和司法解释部门有必要尽快予以明确。

需要指出的是,“提供手淫服务非卖淫”与卖淫合法化完全不是一个概念,尽管它确实有可能留下可钻的空子,但是,司法本来就是这样,没有证据就不能定罪,就必须疑罪从无。更何况,“打飞机”“胸推”等非直接发生性关系的情色行为,虽然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仍可在治安管理意义上对其进行适度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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