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怕“驰名” 就怕“忽悠”
何谓“卖淫嫖娼” 必须罪刑法定
唯有“饿死”,最难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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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有“饿死”,最难接受

李晓亮
 

6月21日,南京市江宁区泉水新村两名女童被发现饿死在家中,事发时孩子母亲下落不明。七日后,《南方周末》回顾了“饿死女童的最后一百天”。(6月27日《南方周末》)

说实话,之前我一直没敢细看那些新闻细节。你不会想了解“三个多月中,李氏小姐妹曾迸发出的柔弱但足够坚忍的求生本能”到底有多么震撼人心,在生死边缘挣扎得有多么惊心动魄,多么艰苦卓绝。而“邻居、民警、社区和亲戚也都曾作出他们自认为称职的努力”。

这是个人人都自称“尽力”了的结局,尤为令人痛心。饿死的何止是小姐妹?挨饿的还有法律规制、公共福利救济和民间爱心互助力量吧?我们这当然是假设一个孩子不幸生在一个极为恶劣的父母都不配为人父母的极端家庭。难道这样的孩子就该被饿死被虐死?

香港媒体人闾丘露薇说,“正常情况下,目击者报警,警方介入后,将孩子送去福利机构,同时检控母亲,由法庭决定这位母亲是否还有能力抚养孩子。如果还有,社工持续跟进,如果没有,孩子在福利机构等待合法领养。”所有的假设,都依赖一个好凄凉的前提——“正常情况下”。

这段常识,有必要一再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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