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是对商标保护的一种手段,并不体现商品质量和品牌美誉度,不是荣誉称号。为避免误导消费者,昨天,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二审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6月27日《京华时报》)
“驰名商标”虽然并不体现商品质量和品牌美誉度,不是荣誉称号,只是对商标保护的一种手段,但在现实中,不少企业将获得“驰名商标”作为提高产品知名度和竞争力的捷径,成了一些企业抢占市场份额的“金字招牌”。而一些消费者也误以为“驰名商标”就是有质量保障的商品,在消费时,便对“驰名商标”深信不疑、情有独钟,只买贵的,不买对的。
“驰名商标”对企业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一来消费者对“驰名商标”非常买账,二来在投资、信贷等领域,也能享受更多的优惠和支持。但“驰名商标”哪怕是一种商标保护手段,也应当是企业信誉积淀,就像一些“老字号”一样。但时下,有一些“驰名商标”,并不是先在市场上“驰名”了才有“驰名商标”的,而是通过政府和企业的“驰名商标战略”运作后,由相关认定机构“被驰名商标”的。驰名“被驰名”除了荣誉光环,大抵不会有几多真实价值。
商标,不怕“驰名”就怕“忽悠”。为了制止商家以“驰名商标”忽悠消费者,“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明确: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但这只是第一步。地方政府、认定机构要更新观念,让“驰名商标”先“驰名”了再“认定”,也就是说,企业商标驰不驰名,让市场说话。而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则要靠产品质量去赢得“驰名”,而不是在“争驰名”上费尽心思、投机取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