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某些行政命令,确实让人哑然失笑。比如财政部、监察部和审计署于11月21日联合印发的《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办法》颁布了12项禁令,于12月1日起执行。它要求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住宅购置、住宅装修、物业管理费等。(11月22日《新京报》)
这看上去很给力,也能赢得喝彩,但实则不然——此《办法》涉嫌“法外之法”,多此一举。当然,如果金融央企负责人的行为不受法律约束除外。
就现行法律看,尽管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一些具有特殊地位的人总能赢得“法外恩典”,此处的“如果”却没有足够的理由。原因何在?很简单,《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金融央企负责人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次才是“金融央企负责人”,毫无置身法外的理由。而且,这些人往往还有另外一个名头——法人,有何理由不受法律约束?
后法大于前法,上法大于下法。这是法律效力判定原则,而“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的办事原则。放在此事上面,前述《办法》颁布的12项禁令,《刑法》有其相应的规定、《刑诉法》有其相应的处罚法则,有必要再来一个行政命令吗?难免让人陡生“政令于法,谁大”的纠结和疑问。
其实,此《办法》的出台是有背景的。一是中办、国办2009年颁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对规范职务消费行为明确提出了8项禁止性规定;二是2011年和2012年,国务院第四次和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求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三是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2012年5月印发《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12种行为予以严格限制。这是近年来,一些国企负责人守法不够、出轨太多,导致中共中央、国务院加大反腐倡廉力度,决心建设一支高效廉洁的国企领导队伍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