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简审批助行政成本“瘦身”
停水超24小时要应急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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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水超24小时要应急供水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沈兰 记者 祝亮
 

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城镇公用事业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停水超过24小时,必须采取应急供水保证居民需求。昨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庄立权在省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上对《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草案)》的审议结果进行说明,集中关注再生水利用、二次供水问题。

城镇供水应当严格控制用水总量

据庄立权介绍,我省属于水资源短缺地区,加强水资源总量控制,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加强供水污染防治十分必要,需要体现最严格的水资源保护的要求。

草案规定,城镇供水应当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实行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确保城镇供水用水安全。

草案提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再生水设施建设,鼓励、支持和引导再生水的利用,提高再生水利用率。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再生水的利用问题十分重要,根据组成人员意见,草案增加了两款:“高耗水企业以及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城镇公用事业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及“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规定再生水使用的范围和补偿办法。”

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都要清洗、消毒

为了保障二次供水的安全,解决储水式水箱可能带来的水质安全问题,草案中明确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应当提倡采用供水新技术,引导采用非储水式供水或者其他先进供水方式,保障二次供水的卫生安全。

二次供水水质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问题,因此,草案相关条款中增加了“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根据季节变化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半年至少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等内容。

停水后应在一天内恢复供水

停水可是个烦心事,严重影响居民的工作、生活。草案规定,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用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向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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