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值中秋前夕,不少单位都会向员工发放月饼、中秋购物礼券或是月饼券。记者昨天从税务机关了解到,这些收入是以实物或有价证券形式发放的,不属于免税范畴,也应计入本人月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报昨日11版报道)
虽然征收“月饼税”符合个税征收规定的范围(即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劵),但作为职工的节日福利,而且征的税也不算很多,却让人很是受伤。
征收所谓的“月饼税”,不知执行者是否考虑到群众的感受和社会的容忍程度?对普通群众的收入盯得很死,依“法”征税那样的较真,让人怀疑现在的税务机关是否找错了对象?
个人所得税法的重要职能是,调节收入结构,平衡多寡水平。其征收重点则是那些拥有巨额收入的主管老板、收入渠道广泛众多的富人、灰色收入来历不明的阶层,甚至还包括那些急需征收资本利得税的诸多对象。然而,这些确确实实需要认真广泛征收所得税的人群,有的游离于个税征收的边缘,有的甚至缺乏征收管理机制,有的还存在着严重的逃税漏税的漏洞。这些问题,才应该是税务机关要下大力气、下真功夫去解决的。这些重点对象才应该是税收部门需要紧盯不放、见缝插针的。
然而,对普通群众的收入盯得过度,一盒月饼也不放过,挑柿子专拣软的捏,它只能说明主管部门对老百姓的税收名目越来越多,税收政策的取向离普通群众、离社会基层越来越远。 张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