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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红灯入罪操之过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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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3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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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红灯入罪操之过急

王军荣
 

“闯红灯应该入罪!”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表示,虽然2010年国家已经将危险驾驶罪的提案纳入刑法,但关于危险驾驶行为的界定依旧简单,建议将闯红灯也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范畴。(3月10日《 中国青年报 》)

闯红灯是“恶疾”,车辆闯红灯更是危险重重。据施杰委员调研后发现,绝大多数交通事故是闯红灯造成的。确切地说,将闯红灯入罪,是能够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但从现实来看,显然是操之过急,不切实际。

闯红灯入罪的理由似乎说得过去,因为现在对车闯红灯仅限于罚款扣分,对一些司机来说,违法成本太低,他们不太在乎。但这样的司机毕竟是少数,绝大多数司机还是能遵守交通规则的。闯红灯中还有很多是误闯的。不留心、没有看清红灯、红灯失灵、红灯设置不合理、道路不熟悉、受行人、非机动车的干扰影响……如果将误闯红灯也一并入罪,显然是不合理的。如果遇上“钓鱼执法”,说不定会出现故意借闯红灯设陷阱圈套搞创收。

入罪,最重要的是罚当其罪,处罚过重或过轻,都是对法律的不尊重,自然也难以赢得公众的敬畏。闯红灯要入罪,首先整个社会要形成共识;其次,要赢得公众认可。唯其如此,才会口服心服,也才会对法律产生敬畏,如果大多数人觉得不公平,不合理,这样的法律就值得商榷了。

严刑峻法,动辄入罪,固然能够产生极大的震慑力,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让人惶惶不可终日,却不是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也不会让公众有多少安全感。

有网友说,不分青红皂白就将闯红灯定罪,就像上厕所没看清男女,走错了也要定罪一样。有点搞笑,有点夸张,更是操之过急。有些事情本就不能太超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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