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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有应得,偷狗打人被判三年

夏长征 孙静 记者 雷强
 

星报讯 一偷狗贼伙同他人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发现,为逃避抓捕竟将他人打伤,结果,其行为转化成抢劫罪。日前,被告人朱某因犯抢劫罪被宿州市埇桥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只有小学文化的被告人朱某是名“80后”农民,住在宿州市埇桥区永安镇大朱村。2009年12月25日15时许,朱某伙同“四哥”(基本情况不详)驾驶摩托车窜至埇桥区顺河乡后湖村偷狗,被该村村民郭某、王某某发现并追赶,朱某用摩托车头盔将王某某砸伤。2010年1月21日,朱某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抓获。案发后,朱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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