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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出租 让我住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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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0年12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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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出租 让我住哪?

柳 明
 

新闻背景:最近,住建部颁布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违反该条规定,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这被业内人士解读为:房间不能隔开来出租、一个房间不能租住多个人。群租房、拼租房等现象该不该立法禁止,引起了市民的热议。

支持方:这两年,群租房引发的官司很常见,最出名的大概是北京的“群租第一案”,一套三居室被分隔成了12间小屋,出租给20多人,最后污水淹了楼下。后来,很多深受“群租”其害的业主们还在网络上结成了“反群租联盟”。群租的罪名大概有:1.群租人员混杂,带来治安问题;2.卫生、噪音等扰民问题;3.改造房间带来的隐患等安全问题;4.使用公共设施的人增多,带来设施损耗报废加快、配套资源可能不够用等问题。

另外,也有人认为,租客的安全在群租房也得不到保障,取消群租房保障了他们的生命安全,这是最大的人文关怀。

反对方:不能无视弱势群体的利益,要是有办法谁愿意住这样的房间,城中村是城市低收入人群心中的“伊甸园”。但是,随着各地借助房市调控政策之机,为稳定房价,加大城中村改造力度,城市在变得光鲜的同时,弱势群体传统的廉价生存空间,不可避免地遭到强力大幅挤压,生存成本又怎能不随之大涨?若不是没有办法,谁愿意住在如此逼仄的空间中?城中村没有了,房租持续徘徊在高位,廉租房、公租房的建设跟不上,在这样的情况下,让这些弱势群体、底层群众往哪里去呢?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对第三方业主来说,群租对他们的利益损害只能算微小损害,而对弱势群体则裨益巨大,这涉及到他们最基本的生存权问题,两种权利相碰撞,肯定是最基本的生存权应优先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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