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立足安徽省实际,认真总结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充分借鉴外省特别是长三角地区立法经验,从构建利企惠企的市场环境、保障有力的要素环境、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等多个方面,对优化营商环境作出具体规定。
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生态,《条例》规定,明确协同打造长三角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规定完善营商环境建设的区域协同和等高对接机制,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加强数据资源共享和电子证照互认。鼓励和支持探索、推行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明确改革措施依法经授权后可以开展先行先试;明确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同时规定了创新容错。
围绕破解市场主体遇到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条例》明确,要便利市场主体登记,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不得对企业变更住所地等设置障碍。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推行“证照并销”改革试点;明确推行市场主体“强制注销”改革试点,健全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离不开强有力的要素保障。《条例》提出,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民营和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和其他信贷支持;推动银企融资对接、银担全面合作、银税信息共享;支持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建设,鼓励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服务。
聚焦政府监管执法,推动创新监管方式,实行公平公正和包容审慎监管,《条例》规定要加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依法公开监管标准和规则,杜绝选择性执法和让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明确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确需采取普遍停产、停业措施的,应当合理确定实施范围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