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通报一起“开门杀”案件。肇事司机杨某违反禁停规定,在开车门时导致后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撞击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杨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5月18日《北京日报》)
近年来,类似“开门杀”而获刑的案例较多。比如:今年3月3日,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交通肇事罪案:男子开车门时未注意后方来车,导致后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撞上车门后倒地身亡,最后,被告人陆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也许有人觉得“开车门致人死亡”不属于故意交通杀人罪,被判刑多少有点冤。殊不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车辆未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无论是司机,还是乘客,“任性”开车门一旦造成伤亡事故,都将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次,北京市房山区的驾驶人杨某因开车门致人死亡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这完全是罚当其责,罚当其罪,一点也不冤。
其实,要避免“开门杀”悲剧,可以学学“荷式开门法”。“荷式开门法”就是司机用离车门最远的那只手开车门,即左驾用右手开,右驾用左手开。当你换成离车门较远的那只手开门时,你的上半身会自然而然地转动,头部和肩膀就会很自然地向外看。首先,眼睛会通过后视镜观察,然后转身的时候向后看,这一完整的动作就能避免交通事故。当然,避免“开门杀”,骑车人在路过停在路旁的车辆,也要特别注意与其保持一定的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