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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入法,还须“拒不执行”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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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入法,还须“拒不执行”入刑

■ 张西流
 

作为中国首次针对“执行难”进行的专门立法,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21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该法将为被俗称为“老赖”的失信被执行人,戴牢法律责任的“紧箍咒”。对于“老赖”,草案明确了一系列惩戒措施。比如,若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草案提出建立“按日罚款制度”。(6月22日中国新闻网)

“老赖”这个听起来有些戏谑的名词,却饱含了人们的痛恨。过去,针对“老赖”,有关部门频出治理措施,如限制“老赖”高消费、公开曝光“老赖”、建立“老赖”失信黑名单等,非但效果不明显,反而暴露了司法机关“执行难”。基于此,我国将针对“执行难”进行专门立法,即“民事强制执行法”。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不仅重申了“禁止其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可以限制其出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系列惩戒措施,而且明确建立“按日罚款制度”等规定,显然打出了惩治“老赖”的“组合拳”。

事实上,在当今社会,各种“老赖”不在少数。他们顽固不化,有的本来有履行能力,却热衷于同法律玩“躲猫猫”游戏,且游戏规则是千变万化、五花八门。

为了破解民事裁决“执行难”,最高法曾下发“限高令”,以法律手段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还款义务,并接受群众举报。然而,从执行情况来看,显然不尽如人意。若想从根本上遏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等“老赖”行为,关键是解决“执行难”问题。首先,应从提高民事强制执行法执行力入手,严把传讯、查封、扣押、冻结、拘留、失信联合惩戒等各个环节,不能让“强制执行”形同虚设,甚至沦为“老赖”的“避风港”。同时,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多办实事好事,少做表面文章,切实担负起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特别是,应严格执行《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法条,对于那些有能力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老赖”,一律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责,从重量刑,提高“老赖”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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