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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互助养老,还需公共管理服务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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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2年4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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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互助养老,还需公共管理服务跟进

■  汪昌莲
 

近年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创新敬老爱老模式,大力实施乡村互助养老服务。自2018年起,利用各村、社区现有的旧村部和闲置学校,改造成农村互助幸福屋,娱乐室、阅览室、棋牌室、休息室、医务室和室外活动中心一应俱全,将当地的空巢老人聚集在一起,每天只需缴纳1~5元的生活费用,或提供自家新鲜农产品,超出部分则由政府资助、民政部门拨款和志愿者捐赠。目前,鼎城区已建成互助幸福屋284处,全区村(社区)覆盖率达到95%以上。(4月28日新华网)

勿庸置疑,家庭是法定养老主体和老年人养老的基本保障。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和城乡群众生活方式的转变,全社会正面临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弱化问题,这在农村表现得更加突出。在养老机构无法满足需求,农村独居、留守老人日益增长的情况下,湖南常德等地建设互助幸福屋,尝试互助养老模式,让老人们集中居住,在生活上相互照料。这种模式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养老资源紧张的态势,是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的一种融合,将会成为公共养老的一种有益补充。

实践表明,农村互助养老,通过组织化、规范化的方式,利用邻里熟人提供互助志愿服务,符合农村老年人低成本获得服务以及参与集体生活的社会养老需求。同时,互助养老具有低成本、非营利、多元参与、灵活多样的特点,是解决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不足的有效途径。

然而,对于互助型养老机构的具体管理,至今还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当遇到涉及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方面的问题时,到底应该适用哪一套办法,至今仍不明确,这为互助养老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埋下了隐患。可见,从长远来看,虽然互助养老是一种群众自治、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良性发展模式,但如何整合更多城乡资源为农村老人提供优质服务,如何为农村社区的互助养老模式提供体系化、制度性支撑,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换言之,农村互助养老,还需公共管理服务跟进。必须将农村互助养老纳入公共养老服务体系,进行统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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