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意见》显示,个人养老金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构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和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要求的具体举措,对于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险需要具有重要意义。(本报今日12版)
上述《意见》是应对老龄化社会的“及时雨”。养老制度成熟的国家都是“三支柱”模式,第一支柱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第三支柱是个人养老金。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超10亿人,即第一支柱比较稳;第二支柱覆盖面很窄;第三支柱因起步晚、发展慢,还没有起到支撑养老的作用。
显而易见,只有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才能支撑起日益变“老”的老龄化社会。此次推出的“个人养老金”,对于发展壮大我国养老第三支柱意义重大,既有利于提升个人未来养老质量,让老年生活更体面更惬意,也有利于夯实我国养老根基,应对未来养老挑战。
从个人角度来说,绝大多数人只有基本养老保障,虽然基本养老金持续“连涨”,但只能保基本起兜底作用,无法为参保人提供高质量的养老生活。而发展个人养老金,在政策支持、税收优惠、市场运作等推动下,通过个人缴费、投资可获得相应的收益用于提升养老质量。
从国家角度来说,应对老龄化程度不断加剧带来挑战的关键在于让支撑养老的根基更稳更可靠,即“三支柱”既要保障和维持未来日常养老事宜,也要有能力应对不确定性风险。而发展个人养老金,有望做强第三支柱,降低第一支柱“独大”、第二支柱“软弱”带来的风险。
也就是说,发展个人养老金具有“强基提质”作用,从宏观层面看,可以进一步夯实我国养老支撑体系;从微观角度看,可助个人提升养老质量。
正如《意见》所说,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是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直接关系广大参加人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