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提出,建立常态化指导监督机制,督促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防止欺老虐老弃老问题发生,将有能力赡养而拒不赡养老年人的违法行为纳入个人社会信用记录。(2月22日宁波新闻网)
其实,早在2016年5月施行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就提出,如果子女拒不履行赡养法定义务的,将会列入失信“黑名单”。此举无疑具有一定的震慑作用。
众所周知,父母有尽责养育子女的责任和义务,但子女也有赡养老人的责任和义务,这是一个三岁孩子都懂得的道理。中国自古就有“养儿防老”之说,作为子女赡养老人也是天经地义的。不说别的,就凭老人含辛茹苦地把子女拉扯大,子女也应尽到赡养的义务和责任。 “羔羊跪乳,乌鸦反哺”,这是连动物也会做的事情,难道这不值得我们深思吗?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可见,子女不赡养老人是一种违法行为。
“人人都有老的那一天。”“老人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这些耳熟能详的古话,也许人人都懂。今天我们以实际行动赡养老人,就等于是为子女树立了榜样,就等于是教育了子女学会“反哺之恩”。反之,如果不善待老人,拒绝赡养老人,那或许等你自己年老的那一天,你的子女也会“如出一辙”,学你的样,不善待你,不赡养你。
因此,笔者以为,此次,国务院再次重申把不孝子女纳入“失信人”,这既是一种提醒,更是一种警示。不孝子女纳入“失信人”之举,很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