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老总“自我奖励”三千万背后的“隐形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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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老总“自我奖励”三千万背后的“隐形腐败”

■ 汪昌莲
颁奖 王恒/漫画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1月11日发布“以案为鉴”文章,讲述了一名省级路桥公司“一把手”将自己的人生路修向了“牢房”的典型案例。2002年至2015年期间,鲁仕泽利用担任云南路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便利,违反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连续14个年度,个人决定给自己发经营者奖励,将路桥公司合计2971.78万元资金直接非法侵吞占为己有。(1月12日《每日经济新闻》)

事实上,人们对国企高管的待遇“羡慕嫉妒恨”,往往不是针对其在明处的工资,而更多的在于对国企高管一些看不见的特殊福利的“猜想”,即所谓的“隐形福利”。可以说,“隐形福利”是国企高管收入中的一个“黑洞”,几乎绝大多数的“隐形福利”都是非法收入,属于一种“隐形腐败”。据审计署通报,仅2012年,8家国企发放各类“隐形福利”数亿元。至于国企老总鲁仕泽连续14年“自我奖励”近3000万元,则是赤裸裸的非法侵占。

“隐形福利”,原本是指国企员工工资和正当福利之外的收入,其介于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之间,具有“合理存在空间”。许多人看中了这块“合理存在空间”,纷纷入侵这块“灰色地带”。比如一些国企给员工滥发津贴补贴、私设“小金库”发奖金、超缴住房公积金等,便使这种“隐形福利”成了说不清道不明的“黑白混合体”,实际上成了非法收入的代名词,即“隐形腐败”。

国企老总“自我奖励”近3000万元被判刑,是在拿“隐形腐败”开刀,值得所有国企警醒与反思。事实上,不怕国企待遇好,就怕收入“不阳光”,用滥发奖金等“隐形腐败”,去侵占国有资产。因此,首先应在定义上进行规范,对国企职工的工资、奖金等进行科学界定,确立标准及所属范围;同时,在制度上进行规范,建立国企职工工资、奖金等登记公布制度,将其置于阳光下,铲除国企滋生“隐形腐败”的现实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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