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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就业“隐性歧视”,亟须依法“刚性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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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12月2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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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就业“隐性歧视”,亟须依法“刚性治理”

■ 舒爱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12月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该法施行近30年来又一次进行重大调整。修订草案重点针对就业性别歧视、职场和校园性骚扰等问题作出修改,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完善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机制。(12月20日央视新闻)

男女平等就业、消除性别歧视,历来是党和政府坚持的劳动保障原则,也是各用人单位应该遵守执行的法规要求。但是,有些用人单位在招工就业、设岗定职中,明面说是一视同仁,暗地里却各种“设卡”,让女性就业无门、入职无望、升迁无路,种种“隐性歧视”,犹如看不见的“软刀”,割去了女性理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现实中,女性就业中的“隐性歧视”可谓是花样百出。有不少企业在招聘时会侧面了解女性的婚恋计划、生子打算。有的单位在招工启事中刻意用所谓“能吃苦耐劳”“有抗压能力”“胜任高强度工作”等字眼……所有这些,或者让女性无比尴尬,或者令她们望而却步。

就业的“隐性歧视”,让本就因为供需不平衡不得不面对各种严格挑选的女性求职者们,因此输在诸多不合理的起点上,进而失去难得的就业和劳动机会。在这些“隐形歧视”面前,许多女性要么选择隐忍,要么维权无门,在事业前景受挫的同时,心灵和精神也受到伤害。

劳动是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是获得收入、保障生活的途径。无论是《妇女权益保护法》,还是《劳动法》,都对女性就业的公平权益作了明确规定,这是保护女性社会地位、保障就业公平的应有之义。

民生无小事,权益须维护。一方面,女性劳动者个人要向这种就业“隐性歧视”毫不犹豫地说不,敢于抵制和斗争,并通过合理方式取证,依法进行维权行动。另一方面,有关职能部门要树立责任意识,强化行业监管,严格履行执法义务,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保障女性权益,让女性获得公平的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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