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的问题有望迎来改变,11月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就《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拟规定在一定前提下,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11月28日《每日经济新闻》)
千呼万唤中的《征求意见稿》,终于隆重面世了,不仅呼应了广大患者的诉求,也契合了民意,特别将其上升为规范医疗行为的制度性安排,可以简化就医环节,降低患者的就医经济负担,实现医疗资源共享,体现制度人性化关怀。
社会各界对这项利国利民的政策寄予厚望,但具体实施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堵点”,需要各级职能部门提前谋划,未雨绸缪。
首先,弥补医院收入机制,要及时跟上。长期以来,部分医疗机构对“检查互认”阳奉阴违,源于这种结果互认制度,在减少病人花费的同时,也让医疗机构少收了“三五斗”。若在推行此项制度时,依据情况,由医保部门给予医院一定的补助,来弥补收入的减少。如此,患者不用多花钱、医院收入不减少,会实现三方共赢。
其次,“检查互认”所引发的法律风险与赔偿风险,要有效规避。纵观《征求意见稿》,缺乏针对保障医疗机构和病人合法权益的专门条款,一旦在某些检查结果的解读上出现偏差,不仅会出现医疗责任认定难,也难免形成医生的责任归属划分难题。要想让检验结果互认制度落地生根,得以顺利推行,有必要先完善法律法规,用精准的法律条款,来解决由结果互认所引发医疗事故的权责归属问题;对经济赔偿风险,医疗机构不妨引入商业保险,来防范医院本身由结果互认引起的经济赔偿风险。
此外,医疗机构间的检查差异“短板”,要尽早补齐。检验结果互认,需要以检验水平的同质为前提条件。就目前来讲,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检验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在短期内不可能完全消除。基于此,可以省级为单位,建立区域性检验中心,专门负责统筹“检查互认”,共享检查结果,从而补齐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检查差异“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