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7日审议修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议案。其中草案对公共场所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的规定,引发广泛关注。
广场舞深受广大群众尤其是大爷大妈们的喜爱,又常常因为音量过大、深夜扰民等问题,让周围的居民头疼。
草案提出,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该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和时段等规定,采取控制噪声的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草案还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如果不听相关单位劝阻、调解的,或将被处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能还会面临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规定了处罚措施。但罚款不是目的,关键是要共同维护好环境的和谐安宁。此次法律的修订,能否让广场舞跳起来,也能静下来?这是给全社会出的一道考题。
喜爱广场舞的大爷大妈们要自觉遵守公园、广场等的管理规定,尤其是在跟居民小区、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较近的场所开展活动,更要自觉控制音响器材的音量,不能让美妙的音乐伴奏成为别人耳中恼人的噪声。到了夜间,更要注意不能扰人清梦。
公园、广场等的管理者,要合理规定广场舞等活动的区域和时段,尽可能远离居民小区等,并可以通过设置噪声自动检测和显示设施加强管理。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开展“共建宁静家园”等活动,通过社区自治和加强宣传,共同降低广场舞噪声。
噪声污染防治要坚持社会共治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同时也要“及时出手”,向相关部门举报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宁静、和谐、美丽的环境,需要全社会携手共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