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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整容服务应当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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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整容服务应当禁止

■ 木须虫
 

面对整容低龄化趋势,我国法律针对未成年人整容的规范却几乎处于真空地带。未成年人整容,法律该不该出手?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苑宁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未成年人心智和判断力还不成熟,对于美的认识也不成熟,整容很可能会给未成年人带来身心上的伤害,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有必要对未成年人整容进行规制。(8月3日《法治日报》)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这是整容热日炽的社会心理基础。不过,整容需在身上“动刀子”,有着可以预见的风险,不得不防。因此,对于整容即便是成年人,都需要理性对待,明风险后而谨慎决定,更何况是身心还不成熟的未成年人,如果草率决定而整容失败,所产生的伤害,恐怕也是所处年龄心智所难以承受的。正因如此,未成年人整容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

2002年施行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这意味着,如果得到监护人同意,是可以为未成年人提供整容服务的。这一规定明显将未成年人的医美服务参照了医疗服务进行管理,虽然是限制,却还是留有一个“突限”的口子,如很多家长并不同意未成年孩子美容,但最终都拗不过孩子而被迫同意签字。

应当来说,美容与医疗有很大的区别,不美容至多影响容貌,不治病则可能损害健康。也就是说,美容不是急迫的需求,也不是孩子必须的选项,完全可以将其在未成年人自主选择的权限内排除,也完全可以从监护人代行权利目录中删除,即将美容视作孩子成年后的“保留权利”。如此,社会和家长可以明确地告诉孩子,你的容貌你作主,谁都无权决定,但要作主须在成年后。相对应的,任何医疗美容机构,都不得对未成年人提供美容服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主要还是着眼于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强调在社会生活中予以有区别对待,帮助其规避与心智不符选择、心力不及行为之类的风险。类似于未成年人该不该美容的争议不少,如纹身、见义勇为等等。毫无疑问,如何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恐怕还需要进一步细化,见事项见规定,成体系,尽快告别零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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