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8日公布,保护每个人的“人脸”安全,维护你我人格权益,从此有了一部重要的司法解释。
随着信息技术发展,人脸识别技术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在移动支付、安保等领域,甚至开始渗透到百姓生活方方面面,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新的问题和挑战。有的经营场所背着消费者偷偷收集人脸信息,有的居民小区强制采用“刷脸”进门,甚至还有人在网上公开售卖人脸信息……由此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作为生物识别信息,“人脸”的社交属性强,易被采集,更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危害极大。民法典明确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征得该自然人或其监护人同意。要保护好“人脸”安全,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必不可少。
从规制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到明确商家不得用捆绑授权等方式强迫用户同意处理人脸信息,再到明确不能强制将“刷脸”作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最高法此次出台的规定回应社会反映强烈的一系列问题,有望为民众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权威的依据。
一份来自共青团中央的报告显示,2020年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达到1.83亿,个人信息未经允许在网上被公开的比例为4.9%。孩子们的人脸信息泄露,影响甚至可能伴随其一生。令人欣慰的是,此次出台的规定明确将“受害人是否未成年人”作为责任认定特殊考量因素,对于违法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在承担责任时依法予以从重从严,更有力保护孩子们的健康成长。
人脸识别,事关人格尊严,也涉及公共安全。为了平衡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这份规定还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比如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为依法依规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夯实法治保障。
期待有关部门严惩各种侵犯包括人脸信息在内的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各方严守法律法规、严管个人信息处理,让人脸识别技术在法治轨道健康发展,让公众不再为自己的“脸面”担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