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篡改食品生产日期被罚款301万元,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不满处罚“过重”,起诉行政机关。3月15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被告松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当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3月25日《工人日报》)
在一些人看来,因篡改食品生产日期被罚款301万元,是小题大作,太重了!而且有点冤。笔者倒为重罚篡改食品生产日期叫好!这是咎由自取,不值得同情。
众所周知,生产日期是食品的“出生证”,必须真实可信,来不得半点虚假。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等内容。即便面包属于散装类食品,但蛋糕、面包类的食品,因为有预包装条件,且店铺内也有预包装的食品销售,所以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篡改食品生产日期,既涉嫌消费欺诈,而且又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篡改食品生产日期,即使是过期的食品也给人误以为是新鲜的。让过期食品“永不过期”,这是在糊弄消费者,涉嫌欺诈。
长期以来,生产日期造假玩猫腻,早已成为行业潜规则,国内一些食品供应商为了减少损失,采取“月朦胧,夜朦胧”的模糊办法,甚至用更改日期的非法手段,让生产日期“早产”,搞提前量,玩时间“穿越”,或者是“永不过期”。实际上这是一种比较恶劣的欺诈行为,不仅让信誉流产,而且造成对消费者的安全危害。
食品安全无小事, 篡改食品生产日期,由此导致的食品安全隐患不言而喻。 法严人思善。对篡改食品生产日期,一律实行零容忍,严厉打击,重罚不含糊,不手软。同时监管不能含糊不清,应从源头把好关,一经发现,课以重罚。同时应加大有效监管工作力度,只要责任不“流产”,监管不“难产”,“早产”或者篡改食品生产日期的魔方也就不灵了。还需要建立追责机制,对监管不力者必须严惩,以此倒逼监管体系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