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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不容“缺斤少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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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不容“缺斤少两”

■  吴睿鸫
 

今年以来,多地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然而,有部分企业却利用延长工时、剔除福利待遇等变相稀释劳动者最低工资。这一显然违反劳动法及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规定的行为,为何存在?记者调查发现,企业违法成本低、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或许是问题关键。(3月25日《工人日报》)

按照现行《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工资一般包括奖金和一些补贴。

作为一项“兜底”的公共政策,最低工资标准以法律形式来干预工资分配,既是对全时全日劳动密集和体力付出比较多的岗位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更是政府调节经济活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手段。

然而,放眼国内各地,或是暗度陈仓,或是明目张胆,总有一些用工企业通过延长工时、剔除福利待遇等手段,来变相稀释劳动者最低工资,不依法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从而让最低工资严重“缩水”,变得“缺斤少两”。

实际上,《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组成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在夜班、高温、低温、井下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最低工资规定》十三条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现在的问题,尽管制度规定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但企业胆敢置法律不顾,主要是违法成本太低,从2004年制度实施以来,若干年鲜见受到处罚的。而作为企业员工,又因维权成本过高,严重制约着员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除支付律师费之外,有一些交通费、复印费、诉讼费以及员工都要全程参与其中,譬如,在立案、开庭等过程当中,当事人不仅不能按时上班,还要被扣除工资等。

面对企业变相稀释劳动者最低工资行为,政府职能部门绝不能视而不见,要主动出击,做好日常核查,严格按照现行最低工资规定,加大对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处罚力度,从而维护企业弱势群体员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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