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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1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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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信息公开,不等于个人隐私公开

■ 汪昌莲
 

患者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情况屡禁不止。1月16日,陕西白水县公安局通报一起疫情防控期间散布患者就诊病例的案件,相关医院工作人员被处行政拘留9日、罚款500元。记者梳理发现,此前,四川成都20岁新冠确诊女孩隐私遭泄露一事也曾引发关注。此外,疫情发生以来,还有多起隐私泄露事件发生。(1月17日《南方都市报》)

不可否认,疫情防控的当下,有关部门及时对外发布新增病例等内容,既是疫情信息公开的形式之一,也是疫情防控工作的客观要求,目的是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方便大家知晓周围环境是否存在感染风险,掌握确诊或疑似人群行动轨迹,做好防范。然而,疫情信息公开,不等于个人隐私公开。

事实上,保障公民知情权,与保护公民隐私权,两者并不矛盾。具体到疫情信息公开,在征得本人同意的前提下,只须公开其小区、楼栋、姓氏等主要信息即可,根本没必要公开人家的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手机号等私密的内容。更何况,群众只想了解本小区的疫情情况,对他人的隐私,并不感兴趣。问题是,一旦个人信息遭泄露,可能会被某些不法分子利用。特别是出于防控需要被大量收集的个人信息,还留存在相关APP和超市、药店等商家手中,存在泄露隐患。

据报道,今年疫情发生以来,部分涉疫情人员个人信息在网上遭到泄露,公安机关依法从严从快打击侵犯涉疫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共治安处罚违法人员1500余名。可见,患者个人隐私泄露,当反思疫情信息公开的边界。换言之,保障公民知情权,不能以牺牲公民隐私权为代价;当两者发生冲突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到公民的隐私权。这就要求,各地要结合本身实际情况,在法治精神下规范涉疫情个人信息管理,切实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具体到密接者个人信息泄露事件,有关部门应进行彻查,并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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