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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同意”不是挂牌示众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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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同意”不是挂牌示众的挡箭牌

□ 龙敏飞
维权 王恒/漫画
 

日前,不少广东佛山顺德街坊的朋友圈里都流传着这样一张照片:一位阿婆脖子上被挂牌在超市门口示众。照片里,阿婆坐在超市门口,胸前挂着一块手写的纸牌,上面写着“小偷,第三次偷。”超市负责人介绍,民警到场对阿婆进行了口头教育,但她的家属却不肯接受罚款,她只好出此下策。据她介绍,身上挂牌的这个行为是经过家人和老人家同意的,目的是为了警示其他的小偷,不要再来光顾这家店。(9月7日《中国青年报》)

随便一搜索,事关“挂牌示众”的新闻,的确是数不胜数的——《小偷被扒光衣服捆小区大门“示众”》《小偷被扒光衣服身上写“贼”示众》《成都一小区抓获小偷 令其下跪“挂牌”示众》,等等。这般现实很魔幻,也给人一种恍若隔世的感觉。在一个法治社会,类似事件的频频发生,且屡“批”不止,还是能带给我们一些现实的启示。小偷的确很可恶,甚至会让人恨得“咬牙切齿”,但这肯定不是滥用私刑的理由。

各种“示众”行为的背后,说到底还是对“羞耻刑”的畸形迷恋。法治与德治在很多情况下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但是,“德治”本身是不带任何暴力的,也是有底线的,它是靠一种“以理服人”的姿态,如“春风化雨”一般去引导人、督促人,而不是靠羞辱来倒逼一个人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做出正确的行为。很多时候,靠“羞辱”去“德治”一个人,基本上都达不到理想效果。一个无需重复强调的常识是:任何人都是有尊严的,而且是不容践踏的,对小偷来说,也是如此。

除了法律,谁也无权剥夺另外一个人的任何权利。在“小偷示众”的事情上,同样如此。虽然超市负责人表示,是经过家属与老人同意的,但这样的做法,依然是名不正言不顺的。因为,“本人同意”并不是践踏小偷尊严的前提条件。

更何况,这种对“羞耻刑”的畸形迷恋,还可能涉及一些其他的负面影响。比如杭州某超市的女小偷自杀案,即17岁少女超市偷东西被抓后,工作人员对她动粗,强行游街示众,造成女孩心里不堪重负,服毒自杀。这样的风险,也是应该被规避的。因为,当小偷的行为虽然是违法之举,在道德上也是应该被批评的,但肯定罪不至死。从这样的角度来说,为了惩治坏人,最好的办法,还是应该采取法律的手段,遵从法律的底线,而不能“想当然”,不然的话,后果可能就是现实无法承受之重。

遵纪守法是法治社会的基石,惩治小偷也应遵循法律的基本底线,这应该成为全社会的共同信仰。我们也希望,类似的闹剧不要再出现了,毕竟,我们是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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