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网站挂出“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称将推进重点领域立法,做好“修订地名管理条例有关工作”。受访专家认为,及时对《地名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可以理顺地名管理体制,依法扩大地名管理范围,依法赋予主管部门监管权,遏制地名命名更名“任性”问题。(8月11日《法治日报》)
事实上,一个地方的名称,不仅体现在实用功能上,更体现在其所表达的情感,所包含的象征意味、心理暗示,以及丰富的文化内涵等;而这些,只有在地名的选择上,才能得到真实体现。换言之,相对于地名的功能性,各自的特色应该是第一位的,地名不仅仅是使用,同时也是对人类文明的贡献。同时,判断一个地名是否可取,除了首先看其创意是否新颖之外,更应注重其是否与当地的历史文化相融合,是否与地方历史文化和人文环境相协调,是否进行了文化传承与创新。
然而,现实情况却是,此前地名命名更名“任性”问题比较普遍,地名“大洋怪重”现象比较突出。究其原因,主要是相关立法滞后。《地名管理条例》一些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亟须与时俱进地修订完善。
因此,必须加快立法,规范地名管理,保护和传承地方文化符号。换言之,立法规范地名管理,能节约城市管理及人们交往的成本,能使地名成为人们的心灵图腾,有利于提升城市的文化内涵,更好地挖掘当地历史文化。首先,应通过立法明确命名权主体,明确命名和更名审批的程序,丰富和完善地名管理机关监督和管理的方式,形成地名领域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新局面,实现地名管理的法治化。同时,应该明确违反法规的惩罚方式,对非法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戒。比如,加大擅自更改地名的处罚力度,规范拍卖冠名权等有偿命名行为,维护地名的合法性、统一性和文化性,使地名真正成为一个地方的重要标志,构成地方文化与精神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