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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成被告 最终胜诉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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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成被告 最终胜诉的积极意义

□苑广阔
 

2017年9月7日,辽宁沈阳一家药店的店主孙向波在为一名昏倒在自家店内的女子戚老太(化名)做心肺复苏时,压断了对方的12根肋骨。当年10月末,孙向波接到了法院的一纸诉状,那名女子将孙向波告上法院,表示需要由孙向波赔偿自己的住院费用近万元,以及后续伤残赔偿金。经过两年的等待,孙向波在2019年12月31日拿到了当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决定驳回原告戚老太的诉讼请求。(1月2日《北京青年报》)

因为这一案件牵扯的问题具有相当的专业性,所以当地法院做出判决的主要依据,就是专家围绕该案召开的听证会结论。在听证会上,专家们得出的结论认为,原告戚老太在被告药店购买和服用的硝酸甘油药品与心脏骤停无必然因果联系,被告孙向波在给原告戚老太实施心肺复苏的过程中不违反诊疗规范,不应承担抢救过错。

而从情理上来看,也同样支持法院的判决。一则,原告戚老太是被告的客户,两人之间之前没有纠纷和过节,所以被告不可能借助救助原告的机会去故意伤害对方。二则,根据医疗以及急救专业人士的说法,心肺复苏需要以每分钟100次左右的频率按压施救对象,要求力度较大,在实施心肺复苏的过程中,非常容易造成骨折或者骨裂。一般对急救员的要求是,相比较肋骨骨折,抢救生命肯定放在第一位。

所以针对上述事件,不管是从专业的角度还是从道义的角度来看,救人者都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反倒是原告戚老太和其家人的做法,给人以恩将仇报的感觉。如果没有药店店主孙向波的及时出手相助,为医院救护车的到来争取了宝贵的时间,很难说现在的结果是什么。

法院通过法律还了救人者以清白,也保护了见义勇为精神,这无疑是一种积极的法治导向。当然了,如果说有什么教训值得汲取,那就是在帮助和救济他人的时候,也要尽量通过录音录像,或者是请周围人帮作证的方式,来保留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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