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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以租代购”汽车销售欺诈须综合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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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12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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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以租代购”汽车销售欺诈须综合施策

□ 张智全
 

“1成首付新车开回家。”2018年9月,李芷(化名)通过“弹个车”平台买了一辆MG名爵豪华版。平台工作人员告诉她,按照规定,车辆首付不能低于3成,为了实现交易,第一年要将车放在公司名下,一年后才能过户。谁知一年后李芷才知道被瞒着签署了一份完全没见过的13页的电子租车合同,合同上只有她电脑打印体的名字,并没有自己的手写签名,而购车订单上的“月供”也变成了“月租”。(12月16日《北京青年报》)

从法理上说,“以租代购”属于民事买卖合同,销售商擅自将其变更为租赁合同,已涉嫌合同欺诈。不过,在“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下,消费者很难收集到有效证据,加上交易过程中消费者过于相信对方而对合同签订全交销售商处理的做法,更容易让销售商的瞒天过海欺诈伎俩得逞,消费者要收集到证明销售商恶意欺诈的证据,可谓是难上加难。

实际上,汽车销售中的“以租代购”欺诈伎俩,更多反映了监管存在盲区、商家违法成本低、社会征信体系不完善等深层次问题。故此,治理汽车销售中的“以租代购”欺诈伎俩,更需要有针对性的综合施策。一方面,要切实堵住违法成本低的监管制度漏洞,并强化监管力度,倒逼销售商在“偷鸡不成蚀把米”的沉重违法代价面前,主动打消给消费者“设坑”的歪念。

另一方面,要切实强化信用惩戒,把“以租代购”中的违规行为纳入诚信建设黑名单,从而用失信惩戒的常态威慑,大幅增加不良销售商的违规成本和代价,迫使其把诚信经营作为根本遵循,从源头上防止穿着“以租代购”马甲的欺诈伎俩窜出笼子。

一纸“以租代购”协议,犹如一面镜子,既检验着监管职能部门对遏制“以租代购”汽车销售欺诈的态度与能力,也考验着治理智慧。只有在完善监管制度、强化监管力度以及失信惩戒等方面综合施策,汽车销售中的“以租代购”欺诈伎俩才能得到有效遏制,确保“以租代购”这一汽车消费模式真正回归正确定位,亦才有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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