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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低龄犯罪 需要立法规范更需要管教着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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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10月2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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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低龄犯罪 需要立法规范更需要管教着力

□ 钱夙伟
 

如何对待低龄犯罪,即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时,这一问题引起多名与会人员的关注,至少11名委员建议应当对14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作出法律规范,有人认为应当引入强制教育制度,有人建言应修改刑事责任年龄,还有人认为,可以追究家长的法律责任。(10月27日《新京报》)

分析近年来未成年人的犯罪轨迹,不难发现,根本原因是教育的缺失。这些孩子其中不少有着单亲离异家庭的背景,自幼缺少亲情滋润,得不到家庭的管教,而因此或逃课或失学辍学,受不良网络信息、淫秽色情书刊、“黄赌毒”等影响不可避免,不少孩子或在校园霸凌同学,或在街头横行霸道,而在偷盗、抢劫、打斗中必然使人性之恶不受任何的约束而极度膨胀,最终发展到与这个年龄不相称的自私、凶狠、残忍。

显然,孩子的无法无天,家长作为监护人,不仅难辞其咎,更应受到法律的追究,正是他们放弃了自己的责任,才让孩子滑向犯罪。而学校让这些本应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的孩子失之管教,甚至长期不闻不问;从社区到有关部门,本来应该清楚这些孩子的状况,却并未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都加速了这些孩子的下滑。而全社会对那些诱发滋生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因素熟视无睹,不少大人甚至本身成为这种因素,更是导致孩子堕落的直接原因。

对此亡羊补牢,作出法律规范势在必行,但这并不是治本之策,更需要的是从教育这个根本上着力。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思想道德建设是第一道保障线。当务之急,是负有不可推卸的帮助、关心、教育责任的大人们切实负起自己的责任,让所有的孩子都能接受正常的教育,同时,真正消除各种诱发滋生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因素,建设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长效机制,让孩子们生活在健康安全的环境之中。只有这样,才能拯救这些残忍的孩子,也才能防止孩子变得残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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