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违法终身禁业响应社会呼声
校门口岂能容忍博彩商品猖獗
莫让“向食物中吐口水” 恶行重演
声音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10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莫让“向食物中吐口水” 恶行重演

 

近日,上海“因不满顾客要求上楼送餐,外卖员朝食物连吐4次口水”视频引热议。据报道,点单的薛女士当天吃下了整份外卖。其称自己在商场上班,不方便离开柜台,而电话中外卖员情绪正常,自称会找货梯上楼。(10月17日澎湃新闻)

一般来说,侵权者应根据其行为性质和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责任乃至刑事责任。但类似于送餐员“往食品中吐口水”的行为该如何处理还存在空白,不像其他侵权行为那样明晰可操作。受害人所受损失主要是精神层面的无形损失,比较模糊和主观,外人看不见,也无法量化。即到底该如何赔偿、该赔偿多少,均没有明确的参照和计算标准,甚至会陷入自说自话的争论中。而且,根据现行法律,如果受害者身体未受到严重伤害的话,不能就精神损失索赔。哪怕消费者吃下了该食品,也可能得不到赔偿。

绝不能忽视的是,“往食品中吐口水”等类似事件远远突破了正常人的心理底线、突破了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给人们带来了严重损害。以就餐时吃到苍蝇、蟑螂为例,消费者的恶心程度、难过程度恐怕比丢失1000元钱还重。再以“向食品中吐口水”事件为例,假使将口水吐到他人脸上,很可能因侮辱行为被拘留、罚款。那么,让他人吃下含有口水的饭菜,岂不是更为严重和恶劣的侵权行为?如果不让行为人受到惩戒,何以抚慰受害者并体现公平正义?尤其是,“往食品中吐口水”是故意而为,主观恶性更大,不该轻纵。

对此类侵害他人权益,导致其精神受到严重伤害的无底线恶行,势必让行为人承担明确、可量化的法律责任。如不妨借鉴假一赔三规定,人们遭遇类似侵害的,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商品或服务价格三倍且不低于5000元的赔偿。且应将以“往食品中吐口水”等突破人们心理底线的行为以侮辱他人对待,追究其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进而让违法者承担实实在在的法律责任,让社会中少些毫无底线、毫无道德、毫不尊重他人的恶行,并重建人们心中的互信。

 
3上一篇  下一篇4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599号 皖ICP备10200519号-2
所有内容为安徽市场星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Copyright® 2007-2021 安徽市场星报社网络部 All Rights Reserved(最佳分辨率1024×768)
广告垂询电话:0551-62815807 新闻热线:0551-62620110 网络部:0551-62636377 发行部电话:0551-6281311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