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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签“责任状” 实质是变相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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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9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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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签“责任状” 实质是变相推责

□ 胡建兵
 

中办印发的《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明确提出,严格控制“一票否决”事项,不能动辄签责任状,变相向地方和基层推卸责任。各地从基层反映强烈的“痛点”入手,清理规范“一票否决”和签订责任状事项,严防泛化滥用,向“责任甩锅”说不。(9月22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层层签订责任状”变成了“层层推责”,背离了签订责任状的初衷。一些上级让下级签订责任书,等于把责任推给了下级,下级又把责任推给了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又把责任推给了个人。

一些上级部门只给基层规定责任而不赋予对等的职权,让基层干部很为难。譬如:某县让乡镇签交通安全责任书,责任状要求严防重大交通事故发生。但道路维护、安装防护栏等都得靠上级部门实施相关项目,且对于非法运营,乡镇没有执法权,只能劝导。上面既不给资金又不给职权。乡镇人员没法去落实,只能听天由命,祈求老天“千万别出事”;要么违规、越权采取一些措施,对一些车辆进行非法检查等。像这样的责任书,乡镇没办法落实,但出了事情板子还是打在乡镇干部身上,一方面不公平,另一方面也导致一些乡镇干部不依法办事,造成恶劣的不良社会影响。

签订责任书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特别是政府部门的责任状,代表了政府的诚信,代表了政府的形象,代表了为民服务是否有真心,代表着是否能实现人民群众的期待。有权必有责,下级向上级签订责任状是一种目标管理方式,通过责任状激发下级完成工作的动力,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好的制度设计,但是如果事无巨细都签责任状,那无疑是一种形式主义。因此,签订责任状也要实事求是,不能让一些不可能实现的事情强压给下面。该上面的责任就是上面的责任,该下面的责任就是下面的责任,要厘清责任清单,让“权责要对等、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成为共识。另外,要完善考核标准。重显绩也要重潜绩,细化考核细则,使干事者得荣誉,使担当者得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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