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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免责协议”不过是掩耳盗铃
退货加收服务费侵害消费者权益
滥签“责任状” 实质是变相推责
微声音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9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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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免责协议”不过是掩耳盗铃

□ 李秀荣
 

近日,武汉20余名七旬老人组织同学聚会,因担心有人酒后出现意外,大家主动签订《安全责任自负承诺书》,称参加聚会将量力而行,如果出现意外与他人无关。此后,该承诺书被网友简称为“饮酒免责协议”,在网上流传开来,引发热议。(9月20日 《北京青年报》)

事实上,聚会喝酒先签“生死状”徒劳无功,并不能收获免责的法律效力。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种侵权责任,不能随着聚会参与者签订了“安全责任自负承诺书”而免除。

对于聚会参与者来说,不管是自己还是他人的身体情况怎样,能喝抑或不能喝,都要摒弃陈旧的劝酒风气、嗜酒甚至酗酒习气,文明喝酒、健康喝酒,相互关照、相互保护。老年人聚会可能不会以“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强迫他人喝酒,但有的老年人容易在他人的嗜酒行为影响下,激活身体里的“酒虫”,不断勾引他喝酒。因此,聚会参与者即便能喝,也要为同行人着想,节制饮酒,当不能喝或不太能喝的同行人焕发出喝酒兴趣,同饮者有劝阻义务,他人酒醉且丧失自我照顾能力,还有照顾、护送和通知家人的义务。这种义务也不能因为有了“饮酒免责协议”而免除。

简单地说,如果因为聚会者都主动签订了“安全责任自负承诺书”,大家都“你喝你的,我喝我的”,或者“你喝我不喝”,没有尽到注意与劝阻义务,假设有人在聚会中受到健康损害或突发生命安全意外,或者明知醉酒者独自回家会有危险而放任该行为发生,即便没有劝酒,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徒具自我安慰价值的“饮酒免责协议”还是别签为好,它不过是掩耳盗铃的东西。最近一两年,个别法院作出的“酒驾出车祸,同桌酒友担责”的判例,已经让公众意识到:对同桌饮酒者最大限度地尽到提醒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及时制止不当劝酒以及斗酒现象,不仅是一种法律义务,还是一种文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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