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地铁公司发布招聘信息,针对维护保障检修工、多职能队员、车站值班员等岗位招纳百余人。其中,该公司在“车站值班员”这一岗位的应聘要求中明确写道“不能有纹身”,这一规定引起不少网友的讨论。企业招聘要求劳动者不可以有纹身,并将其作为招聘的前置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律师:侵犯平等就业权利。(9月10日《劳动报》)
很显然,企业招聘要求劳动者不可以有纹身,并将其作为招聘的前置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也涉嫌就业歧视。比如,《劳动法》第3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不招有纹身”自认为再有理,终归于法理上站不住脚。更或言之,即便入职后,员工有纹身的行为,用人单位也不能肆意对其辞退。
就业歧视直接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此须给予重视。可以说,“不招有纹身”是就业歧视的升级版。正如媒体所言,如果说纹身属于“后天”性质的招聘歧视,那么目前市场中“先天”性质的招聘歧视也屡见不鲜,包括户籍、地域、性别、年龄、相貌等等。这些就业歧视的存在,不仅是对当事劳动者的权益侵害,更会扰乱劳动用工市场秩序。
故此,面对市场中出现的就业歧视现象不能小觑,劳动用工监察保障部门当完善治理措施,对存在就业歧视行为的当依法给予惩治。同时,也应加强劳动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一方面促使招聘方依法依规设定招聘条件;另一方面也应增强劳动者维权能力,比如,对遭遇职场就业歧视的,当依法及时进行维权。
不论怎么说,保障平等就业权利的前提是不能动摇的。“不招有纹身”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用工企业法律意识淡薄。被媒体报道后,涉事企业理应改过自新。同时,对于劳动者来讲,热爱纹身,一则有必要注重健康;二则也应适应社会主流价值观。尤其是,“不招有纹身”虽说涉嫌就业歧视,但也应检点自己的行为,别因为纹身耽误了自己前程。